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87號附民原告 賴美鈴 附民被告 陳宥均 上列被告110年度金訴字第3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吳昊銓 部分業經本院通緝,將待緝獲後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