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陳韻淳 相對人 葉尹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109年度聲字第151號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相對人葉尹婕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D」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聲請意旨固稱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云云,惟相對人曾於107年1月2日,因身分證統一編號末碼為4,而申請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為「D」000000000乙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而原裁定誤載為「R」000000000,故仍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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