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110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
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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