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黃寶誼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訴訟審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訴訟判決,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宣判,嗣因無人上訴而告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09年12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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