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俊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温鑑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7年2月2日│11,500元│YM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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