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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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