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施用、販賣毒品犯行,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