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3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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