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0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雪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雪芳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吳雪芳雖係被繼承人 黃合成 之配偶,惟其係大陸地區人民,其是否已取得台灣地區戶籍而為黃合成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是否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又是否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向管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均有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並提出被繼承人黃合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法院公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3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於民國100年3月30日陳報查無債務人吳雪芳戶籍謄本,其餘部分逾期迄今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