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新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明新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