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六七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丙○○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市○區○○○街○○○號十二樓之八)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