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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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號
聲請人台中市機踏車修理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紀俊源~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0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BC一三一五四九│捌仟玖佰伍拾肆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中分行│分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