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
拾參萬零玖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