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施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計算之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期前未獲清償利息新臺幣捌佰零柒元整(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5月5日止按計算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年息%)│(新臺幣)│├──┼───────────┼───────────┼───────┼─────────────┤│001│1,080元整│自民國105年5月6日起至│14.98%│││││清償日止│││├──┼───────────┼───────────┼───────┤900元正││002│17,763元整│自民國105年5月6日起至│12.7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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