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即乙○○原告被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