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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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41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許修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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