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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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 林森松林麗惠 之繼承人
林柏芳 即林麗惠之繼承人 林銘欽 即林麗惠之繼承人 林慶釗 即林麗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9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鄔琬誼┌─────────────────────────────────────────────┐│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23│230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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