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廖鶯飛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廖誌德 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9日開庭時之陳述內容,因庭訊筆錄記載未完整而有缺漏情事,為維護法律上利益,爰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請准交付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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