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12.1至93.12.3止│93.12.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820號│94年度偵字第136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38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實│││││審├──────┼──────────┼──────────┤││判決日期│94.7.29│94.12.28│├─┼──────┼──────────┼──────────┤││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381號│94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5│94.12.28│├─┴──────┼──────────┼──────────┤│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3525號│95年度執字第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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