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23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