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35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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