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1、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251,190元
2、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28,220元
3、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4,200元
4、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12,000元
5、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251,190×3+(2,820+4,200)×3+12,000×1〕=786,630元
6、合計:251,190+28,220+4,200+12,000+786,630=1,08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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