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2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呂恆都 代理人 莊中 原債務人 施財健 債務人 蔡智慧 債務人 施慶鴻 債務人 施銘鴻 債務人 施逸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貳拾玖萬捌仟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WiswareInternationalTradingCo.,Ltd發支付命令,經查其為外國公司,且未經我國認許,其註冊地址於薩摩亞,阿皮亞,217號郵箱,海睿中心,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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