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685號、第8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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