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律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0、11、18所示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96年10月19日至96年12月7日、96年12月5日至96年12月24日、97年3月1日至97年3月2日),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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