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蔡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桃│99年11月9日│64,260元│SX0一五六八九││││限公司 吳東進 │北分行│││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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