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4號聲請人 許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附表所載支票1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
1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98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許秀琴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南│99年4月30日│107,500元│0000000│││1││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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