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