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