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假釋中,依法視為減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受刑人已於93年11月3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7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15日│有期徒刑7月15日││││││├────────┼─────────┼─────────┼─────────┤│犯罪日期│85年6月間起至85年│85年9月20日至85年│85年9月20日至85年│││10月5日止│10月5日│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339號│第18339號│第183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實├──────┼─────────┼─────────┼─────────┤│審│判決日期│86.4.29│86.4.29│86.4.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6.10.24│86.10.24│86.10.24│├─┴──────┼─────────┼─────────┼─────────┤│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第1500號│字第1500號│字第1500號│└────────┴─────────┴─────────┴─────────┘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83年5月間起至85年10│85年10月4日至85年10│85年3月初起至85年5│││月4日止│月5日│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18339號│18339號│第2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6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實├──────┼──────────┼──────────┼──────────┤│審│判決日期│86.4.29│86.4.29│86.9.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5年度訴字第2508號│86年度上易字第210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6.10.24│86.10.24│86.9.5│├─┴──────┼──────────┼──────────┼──────────┤│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制條例第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例││條第2項│條第2項│├────────┼──────────┼──────────┼──────────┤│備註│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第1500號│第1500號│第1500號│└────────┴──────────┴──────────┴──────────┘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5年7月間某日起至85年10月││││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18339│││案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8號│││實├────────┼─────────────┼───────┤│審│判決日期│88.7.28││├─┼────────┼─────────────┼───────┤││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8.7.28││├─┴────────┼─────────────┼───────┤│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減刑││├──────────┼─────────────┼───────┤│備註│臺中地檢││││89年度執更字第1500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