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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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4,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