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逸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泱麒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宏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