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忠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審簡字第13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楊忠信於本案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未經限制出境,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結果,該局亦函覆以:被告楊忠信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截至民國101年3月26日止未經禁止出國等語,有該署101年3月27日移署出管孟字第1010042784號函1份附卷可佐,是本件被告既未受出境之限制,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莊明達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