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城
鄭尚泰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金城、鄭尚泰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二人互控對方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二人互對對方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二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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