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告 陳劉棠
4樓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 林敬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華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玖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壹拾陸萬叁仟叁佰陸拾元,尚不足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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