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祖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吳偉鴻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