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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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明人 朱世全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
729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29號裁定係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所為駁回聲明人甲○○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109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駁回聲明人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其文義甚為明瞭,且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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