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月15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85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04號),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