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被上訴人乙○○○之繼承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乙○○○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被上訴人乙○○○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丙○為被上訴人乙○○○之繼承人,該繼承人自應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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