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五0號
聲請人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丙○○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0四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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