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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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情形,亦即犯加重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張智雄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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