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前,查扣被告甲○○(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0.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