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67號聲請人 林卉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有才黃貴川陳美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有才、黃貴川、陳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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