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林基銘 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9,7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
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1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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