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51號聲請人 郭國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鄔梅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鄔梅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為何時?(應扣除相對人已繳納利息之期間)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