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 蔡國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聲請之支票,發票日係如附表所載民國107年10月31日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107年11月31日,若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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