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8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志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汪宗佑 、 周麗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