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訴字第20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一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訴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5年,並於民國93年3月15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前於緩刑期前即92年10月9日曾犯妨害風化罪,而經最高法院94年6月23日以94年度臺上字第33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定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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