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ERMIWAHYUNINGSIH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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