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164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被   告  陳曉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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